(文章轉載自:家校及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更新日期:2013年45



 

為何「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 

      「同性戀」的核心問題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慾念的同性感情,儘管是只喜歡或較喜歡與同性來往或相處,都不可被稱為或自稱為是同性戀(“homosexual),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 

  關於「同性性行為」為何並非一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可有二其一是,「相同」與「相同」可容易作比較,就此,女與女或男與男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可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身體或及以至其他方面有不健康的比較,這點不宜忽略,且也不難按常理明白。其二是,男男肛交是違反生理及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和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或甚至扯說到是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另留意有調查指肛交是不少男同性戀者主要的性行為方式,參例如《明報》200486日〈四成受訪男同志「桑拿」肛交〉的報導,而在2006年所裁決的肛交合法年齡司法覆核案(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中,提出這司法覆核的男同性戀者且透過其代表律師指肛交其實是男同性戀者之間唯一的性行為方式,並於控辯雙方就這點沒爭議下,原訟法庭與上訴法庭的法官均接納此作為其司法覆核判決的關鍵前提,並且都在其判詞中重申。 

現今其實並無證據證明同性性行為的傾向乃是天生,及完全沒有後天境遇影響的可能。而且,儘管說某人的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這其實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不作,或總不得不作「同性性行為」,尤其是倘若當事人本身亦體會得到前面所提及「同性性行為」可引來的問題,就此,我們亦需留意社會裡是有前同性戀者或後同性戀者這等過來人真實與快樂的存在。 

我們且可另外以一些非屬於性傾向的例子去想。我們都能明白,儘管某人乃(比方說)本性柔弱或剛烈,這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或總不得不以其本性柔弱或剛烈的傾向處人和處事,除非他/她一直被灌輸不正確的觀念,以為人的任何本性或傾向都是不宜不從,或不得不從。然而,「傾向總該決定行為」卻是《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戀洗腦教育」背後所要隱含或灌輸的意識。 

其實很多人都喜歡與同性建立深厚感情,而同性之間亦可有女與女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姊妹」、閨房密友,男與男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兄弟」、情同手足;彼此投契、無所不談、有情有義、患難相助、甚至生死與共,卻不用涉及「同性性行為」,及因而亦不會自稱為或被稱為是「同性戀」或「雙性戀」。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易不利於身心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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